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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可以申领的补贴汇总

发布时间:2018-04-24


1、职业培训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33号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课时4元的标准,依据不同职业(工种)给予补贴,但最高不超过1600元。企业招收上岗和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补足;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实际培训课时数核算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每人不超过1000元。
2、购新能源汽车补贴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2013年起国家财政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最少补贴3.5万,最高补贴金额是6万元;混合动力车(含增程式)的补贴金额最高3.5万元;纯电动客车最高补贴50万元,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最高补贴25万元。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
3、老旧汽车报废补贴
财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15年3月4日联合发布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及财政补贴标准,规定符合报废标准的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可获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可获补贴13000元人民币。
4、网络创业补贴
2014年,我省出台《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将网络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5、家政创业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初次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庭服务业创业培训,可按照规定申领不超过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6、大学生失业补助
属于困难家庭,生源系我省户籍,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都可申请,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7、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1000元。
8、大学生入伍补贴
自2013年起,一名本科毕业生入伍2年,可获各类补贴补助9.2万元,大专毕业生可以获得8.6万元。也就是说,一个大学生入伍2年,相当于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高的将近4000元,相当于河北省科以上干部的工资水平。而且,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9、企业少裁员稳岗补贴
2014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凡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无裁员或少裁员的均可申请稳岗补贴,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10、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之前,中小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招用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11、小微企业租金补贴
依据冀人社字[2014]212号文件规定: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的租金补贴标准调整为:租用场地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12、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提出2014年12月1日起,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13、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
2014年12月1日起,全省70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公交,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者半价以上优惠。
14、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2014年,统筹国家补助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我省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000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按照贫困地区任务比例进行分配。对涿鹿县赵家蓬区和阜平县继续给予重点支持。
15、保障性住用户自行租房补贴
2014年我省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6、二级以上残疾人补贴
2014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出台的《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同时残疾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省补贴25元,设区市、县(市、区)补贴25元。
17、见义勇为奖励
2014年11月,《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省见义勇为省级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和6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市级和县级奖励分别提高到5万元以上和1万元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18、举报污染奖励
2014年4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修订《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提出,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查程度、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依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的奖励。
1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失独家庭补贴
2015年4月,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增加计生特困家庭的福利。
21、采暖补贴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冀地税函[2008]236号文):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22、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10号文),各市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不同工作岗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3、丧葬补助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关于丧葬补助金调整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24、养老机构补贴
2014年我省制定《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规定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养老机构每收住一位河北籍老人,给予每年600元运营补贴。“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养老机构每收住一位河北籍老人,给予每年600元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