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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10-14


一、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应条例管理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在校的学生社团均应依照本规定申请登记,社团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三、学生社团必须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在教学时间内进行活动。

四、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学院鼓励社团开展下列活动:促进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其它有益的活动。

五、学院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社团,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六、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院团委。

七、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社团的章程;

3、与该社团的联系办法;

4、 负责人姓名、专业班级、政治面貌、住址。

八、社团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 名称;

2. 宗旨;

3. 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

4. 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范围;

5. 经费来源;

6. 章程的修改程序;

7. 其它必要事项。

九、学生社团的负责人必须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不宜产生为社团负责人。

十、各社团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必须有 1-2 名负责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负责人必须对社团的组成人员和社团活动负责。

十一、系团总支对社团每年实行评级考核,对管理混乱的社团,系团总支可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者则予以撤销。

十二、学生社团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系团总支根据情形轻重,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决定:

1、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2、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3、从事损害学院声誉的活动;

学生社团违反校纪校规,除追究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办理,必要时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令其解散,有关人员无理取闹的,依校纪校规处理。

十四、社团到院外开展活动或邀请院外单位和个人来院联合开展活动或讲座,应报系团总支,并请示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社团要创办刊物,必须到系团总支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