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营造教育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主动性,规范教学成果的奖励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的对象为在我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取得成果并在教学中得以推广应用,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教师个人或集体。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励包括教师奖、优秀教学成果获、优秀教材奖、教学技能竞赛奖、学科竞赛指导奖、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奖等奖项。
第四条 教师奖的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推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审批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教学名师”;由学校遴选的校级“教学名师”、“教学新秀”。
(二)标准:
范围
|
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人)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5.0
|
省部级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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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教学标兵)
|
1.0
|
教学新秀
|
校级
|
0.2
|
第五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组织推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由学校组织评选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标准:
范围
|
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项)
|
国家级
优秀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0.0
|
一等奖
|
10.0
|
二等奖
|
8.0
|
省部级
优秀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5.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1.0
|
校级
优秀教学成果奖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三)我校作为第二、第三完成单位获得的优秀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分别按相应等级额度的50%、25%奖励。
第六条 优秀教材奖的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
(一)范围:由我校作为主编单位,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主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二)标准:
范围
|
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部)
|
国家级优秀教材奖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4.0
|
三等奖
|
2.0
|
省部级优秀教材奖
|
一等奖
|
2.0
|
二等奖
|
1.0
|
三等奖
|
0.5
|
(三)对于我校教师参与主编的教材,且在编者单位中署名学校,则根据教师在编委会的排名(N为排序),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予以奖励。
第七条 教学技能竞赛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组织推荐,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教师个人或集体,包括专业技能大赛、讲课比赛、微课比赛、课件比赛、说课比赛等;在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教学技能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个人或集体。
(二)标准:
范围
|
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项)
|
国家级教学技能竞赛
|
一等奖
|
2.00
|
二等奖
|
1.00
|
三等奖
|
0.50
|
省(部)级教学技能竞赛
|
一等奖
|
0.60
|
二等奖
|
0.40
|
三等奖
|
0.20
|
校级教学技能竞赛
|
一等奖
|
0.20
|
二等奖
|
0.15
|
三等奖
|
0.08
|
各级教学技能竞赛
|
组织奖(集体)
|
0.30
|
第八条 学科竞赛指导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备案或审批,教师指导学生(团体)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二)标准:
范围
|
奖励额度(万元/队)
|
国际特等奖、洲际特等奖
|
0.40
|
国际一等奖、洲际一等奖、国家特等奖
|
0.20
|
国际二等奖、洲际二等奖、国家一等奖
|
0.15
|
国际三等奖、洲际三等奖、国家二等奖
|
0.10
|
国家三等奖、省级一等奖(含特等奖)
|
0.08
|
省级二等奖
|
0.05
|
省级三等奖
|
0.02
|
第九条 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推荐或评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学位论文的本科生、硕士生学位论文,对论文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二)标准:
范围
|
级别
|
奖励额度(万元/篇)
|
硕士学位论文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0.50
|
校级
|
0.20
|
优秀学士学位论文
|
校级
|
0.05
|
第十条 教学质量优秀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试行)》,每学年评选“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本科课程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办法(试行)》,每自然年评选“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依据《防灾科技学院本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方法(试行)》,每自然年认定“教学质量示范专业”,按原办法执行。
(二)标准:
范围
|
级别
|
奖励金额
|
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
|
校级(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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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万元/人
|
年度教学质量优秀奖
|
校级(前10%)
|
0.5万元/人
|
校级(前11-20%)
|
0.3万元/人
|
校级(前21-30%)
|
0.1万元/人
|
教学质量示范专业
|
校级
|
1.0万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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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经学校组织推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材、课程、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学科点、学位点和学科平台建设项目;通过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本科专业。
(二)标准:
范围
|
级别
|
奖励额度
(万元/项)
|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类项目
|
国家级(立项)
|
1.0
|
省部级(立项)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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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教材
|
国家级(立项)
|
2.0
|
教育部专业教指委或省级(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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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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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产学院研合作基地、虚拟仿真实验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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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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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省部级(立项)
|
1.0
|
校级(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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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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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首批专业(通过认证)
|
10.0
|
其他批次专业(通过认证)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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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计划”一流学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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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立项)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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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点、专业学位点
|
国家级(立项)
|
5.0
|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
国家级(立项)
|
5.0
|
省部级(立项)
|
2.0
|
(三)学校立项建设的教材、课程、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项目,通过学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后核发奖励,其中教材出版奖励根据实际字数参照学术专著奖励标准核发。
第三章 教学成果奖励的认定和发放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由我校教职工根据申报年度的各类成果对应的奖励标准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与认定表》(见附件),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支撑材料作为依据,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后,提交教学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不在上述范围的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和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教学管理部门提请学校校务会议定。
第十四条 同一教学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由个人获得的,奖励发放给个人;教学成果由集体获得的,奖励发放给第一负责人,由负责人统筹分配。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励由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收入统筹支付,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七条 在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取消连续三年(当年起算)的奖励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试行)》(防科发教〔2009〕70号)同时废止。